關閉

智慧財產權

何謂智慧財產權
依據1967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的規定,
智慧財產權包括:

  1. 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2. 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
  3. 人類之任何發明。
  4. 科學上之發現。
  5. 產業上之新型及設計。
  6. 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
  7.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 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所謂「智慧財產權」,可說是各國法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
目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專利法(發明、新型、設計)、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製版權)、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