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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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如果未滿18歲,申請書需要有父母的簽章嗎?
專利申請人如未成年者,申請書應由法定代理人(必須為父或母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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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應如何申請?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專利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如無委任代理人者,須指定1位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將通知申請人限期指定應受送達人,屆期未指定者,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同時將送達事項以副本通知其他人,並以送達於該第一順序申請人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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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外國申請專利,還需要再向智慧局申請嗎?
專利採屬地主義,申請人雖已向外國申請專利,如想在我國受到專利保護,仍應該向我國申請專利。惟外國申請案已公開或已核准公告後才向我國申請者,將喪失新穎性。如申請人第1次申請專利的國家是WTO會員,或與我國有互相承認優先權,可在國外第1次申請後12個月(設計為6個月)內,儘快向我國提出申請並主張國際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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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我國或外國專利,必須考慮那些因素?
通常需考慮技術創新性、市場開發潛力、技術移轉可行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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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國內優先權?
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先申請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以下稱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此即國內優先權。
目的係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後,可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再進行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請案,且能就先申請案已揭露之技術內容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此種改良或新的請求標的,當以修正的方式在先申請案中提出時,常會被認為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全案不予專利,但倘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仍有機會併在1個申請案中申請,從而可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
此時後申請案已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將以優先權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未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則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簡言之,國內優先權制度,是以一件或多件本國申請案為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使申請人得將各該申請案彙整為一件,並加入新的事項再提出申請,而得享有與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惟應注意者,設計並無國內優先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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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的資格有什麼限制?
專利申請人指具名向本局提出專利申請之人,須為依法得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主體。除自然人及法人外,公立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營造物等具有獨立預算之公法組織,實務上承認得作為申請人,若對申請人適格性有疑義時,得通知其檢附組織規程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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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的審查制度與發明、新型專利有何不同?
設計專利審查制度不採發明之早期公開及請求審查制,也不採取新型之形式審查制,申請專利之設計自文件齊備後由本局之審查人員進行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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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可以申請衍生設計?
衍生設計之申請,必須在原設計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且在原設計專利公告日之前,始得為之;另外,衍生設計所主張之優先權日亦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原設計有主張優先權者,衍生設計所主張之優先權日同樣不得早於其原設計之優先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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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衍生設計?
衍生設計專利,是指同一申請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一般而言,基於「先申請原則」,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時,只能就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但若為同一申請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創作,則可以利用該制度申請設計及其衍生設計,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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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部分設計?
是指申請人得就物品之部分的設計創作申請設計專利,以避免市場競爭者抄襲產品的局部新穎特徵而輕易迴避該設計專利之保護。亦即,申請專利之設計標的並不僅限於物品之全部的外觀,申請人得選擇針對物品的局部新穎特徵申請部分設計,以取得更周延的設計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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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外觀或室內設計,可以申請設計專利嗎?
可以。建築或室內設計如能符合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要件及專利要件,可以取得設計專利。例如所申請的設計專利為建築物,就必須於圖式中具備足夠的視圖,以明確且充分揭露該建築物的各角度之設計特徵,又如所申請的設計專利為室內設計,亦必須於圖式中明確且充分揭露該室內空間之具體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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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可以當作花紋申請設計專利嗎?
可以。若申請設計專利之物品表面包含文字,例如包裝盒表面包含文字,該文字將被視為花紋之構成要素而得申請設計專利;其所保護之內容是指文字本身所呈現之視覺效果,或經設計構成或布局後整體呈現之視覺效果,而非文字本身所隱含的意思。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僅申請文字本身而未依附於物品者,仍不符合設計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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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的色彩可以申請設計專利嗎?
可以。依附在物品的色彩如果要主張色彩,其圖式應具體呈現其色彩。基本上就是在所申請的設計專利中,每個圖式都呈現一致的色彩。102年1月1日起針對設計專利,有涉及顏色而主張色彩者,其圖式呈現其色彩即可,不需要再檢送色卡編號或色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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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形式審查時,如何判斷該案有違單一性的規定?
申請新型專利,應就每一創作提出申請。二個以上創作,屬於一個廣義創作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時,雖然必須判斷新型是否符合單一性之要件,惟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先前技術檢索,因此判斷新型是否具有單一性時,與發明審查單一性不同,僅須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只要各獨立項之間在形式上具有相同或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原則上判斷為具有單一性,而不論究其是否有別於先前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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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形式審查審查哪些事項?
依專利法第112條第1款至第6款規定,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係針對下列各項進行審查:
(1) 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2)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合於規定。
(4) 是否具有單一性。
(5)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有無明顯不清楚之情事。
(6) 修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如新型專利申請案有違反前述規定情事之一者,於處分前,本局會先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或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或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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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如何判斷是否符合發明定義?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如屬於非利用自然法則或非技術思想者,即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不符發明之定義。
申請專利之發明僅一部分非利用自然法則,不得謂其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例如數學方法本身雖然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利用該數學方法來優化電腦網路之負載分配的發明,不得僅因其涉及數學方法即認定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若無法明顯判斷電腦軟體相關發明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須進一步判斷該發明中的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是否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若屬之,則符合發明定義,反之則否。(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第3節發明之定義,判斷流程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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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的發現,可以申請專利嗎?
不可以申請。
自然界中固有存在的物、現象及法則等之科學發現,例如單純發現野生植物或天然礦物等,發現該物的行為並非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之創作。 -
哪些是法定不予設計專利的事項?
專利法第124條規定,不予設計專利的項目有:
(1)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2) 純藝術創作。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4)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哪些是法定不予新型專利的事項?
依專利法第105條規定,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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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法定不予發明專利的事項?
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在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的事項。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
(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概念是否為專利保護的標的?
專利不保護概念,創作內容必須明確且充分揭露,可供該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並可據以實現者,才可獲得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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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委託專業公司或外部專家完成的創作,其專利權歸屬何人?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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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之創作,其專利權歸屬公司或員工?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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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廣告或型錄會標註「世界專利」、「國際專利」,何謂「世界專利」、「國際專利」?
專利保護是屬地原則,必須在各國分別申請專利,分別接受審查,分別取得專利權。目前尚無一國際組織可以授予全球性有效之專利權,也就是說專利權只能在獲准的國家或地區領土內依當地法律發生效力,而不及於其他國家或地區。
很多人說的「世界專利」、「國際專利」可能是指「PCT」專利申請案。「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縮寫,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管理,至102年12月止有148個會員國,目前我國不是「PCT」會員國。
PCT申請分成國際階段(international phase)及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國際階段」指的是向PCT受理局(包括WIPO國際局及有受理PCT國際申請案之會員國專利局)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案(international paten application),主要處理認定國際申請日、國際檢索、國際公開和初步審查等程序。接下來,申請人必須向其所有欲尋求專利保護之各指定國專利局提交該國規定之翻譯本及規費,申請進入「國家階段」(一般為最早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但須視各國具體規定),由各國專利局依照其國內專利法規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准予專利權。
換言之,PCT申請案不是由單一的國際組織進行專利要件實體審查及授予單一專利權,而是由各國專利局實體審查及授予專利權。PCT申請最大的好處,是合格國際專利申請案與向各指定國提出之國內申請案具有同等效力,故申請人可以先用單一語文及最少的申請費取得各指定國之專利申請日,然後有30個月的充裕時間仔細考慮要進入國家階段之會員國,與準備各國翻譯文件及規費。相對於此,如果是主張巴黎公約之國際優先權,則必須在第1次申請日後12個月內,依各國規定準備好申請日所需文件並提出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