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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FAQ

  • 依審查人員發給的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提出引據商標權人出具的並存同意書時,是否即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的適用?

    審查人員於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提供避免註冊衝突的可能方案,僅係依法律適用的情形提供申請人參考,故並非提出引據商標權人出具的並存同意書,即認為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的適用,審查人員尚須進一步審查是否有該款但書所稱「顯屬不當」的情形。

  • 101年7月1日施行的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將「酒類地理標示」修正為「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是否有意排除對「其他酒類地理標示」的保護?

    修正前「酒類地理標示」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TRIPS)協定」中的「葡萄酒或蒸餾酒(wines and spirits)地理標示」額外保護標準相較,顯然過廣,故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修正為「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以明確其適用範圍。至於葡萄酒或蒸餾酒以外的酒類商品有致產地誤認誤信之虞者,應適用同條項第8款規定(商30Ⅰ⑧、⑨)。

  • 將相同或近似品質管制或驗證的國家標誌或印記,指定使用在非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可否取得註冊?

    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相同或近似品質管制或驗證的國家標誌或印記,固限於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始不得註冊。但將品質管制或驗證的國家標誌或印記指定使用於非類似商品/服務,若有致妨害公共秩序;或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仍可依同法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審酌有無不得註冊的情形。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具公益性機構」,於實際審查時,應如何認定?

    「具公益性機構」的認定,可考量其所從事的活動內容是否以謀求公共利益為目的、是否有益於社會大眾福祉、利益是否具公共性、受益對象是否特定等事證,再按一般社會通念加以綜合判斷。又鑒於公益性機構需符合法律所規定之成立要件始得合法成立,且在組織章程需載明設立之公益目的,是以,組織章程應可作為認定是否具公益性機構之直接證據;如無組織章程可參,則可從該機構所主辦的公益活動加以判斷。

  • 政府機關的標識,可否申請商標註冊?

    若在業務上有需要,政府機關可以機關的標章或其他文字、圖形,指定使用於相關商品/服務,提出註冊(商30Ⅲ)。如果是他人以相同或近似於政府機關的標章或其所發給的褒獎牌狀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智慧局會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核駁。為利於審查,目前智慧局有受理政府機關標章備查業務,並於備查後,將之公告於商標公報周知。

  • 商標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為何不得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而核准註冊?

    功能性可區分為實用功能性及美感功能性,前者包括達成商品使用目的或技術效果所必要的特徵,以及由較便宜或簡單的製造方式所產生的產品特徵;後者則指該特徵雖不具實用功能性,不能增加商品或服務的效能或降低其成本,但是明顯具有其他的競爭優勢,而該競爭優勢應保留給同業使用,而不宜由一人所獨占。故基於公益考量,避免有礙於同業的公平競爭及社會的進步,商標若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所必要者,不能取得註冊,亦不得因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其識別標識,而得主張有後天識別性,且縱使其註冊已超過5年,若確實為發揮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所必要者,仍有被撤銷註冊的可能。

  • 商標聲明不專用與否,是否會影響到商標權人主張權利?

    聲明不專用制度,僅是於審查程序就可能發生商標權爭議的情形,預作防範的行政措施,註冊商標是否就特定事項聲明不專用,並非日後判斷該事項是否取得商標權的唯一依據。且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係就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整體商標使用的權利,而非取得單獨使用商標中特定部分的權利,商標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其判斷仍應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因此,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不論其是否屬於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並經聲明不專用,或無疑義之虞而未經聲明不專用,僅是在判斷時會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或忽視而已,有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得主張權利,仍應就個案具體情形來判斷。

  • 如果商標圖樣不具識別性的部分,部分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部分無疑義時,將如何處理?

    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同時包含有疑義及無疑義者,原則上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的,不用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有致疑義的,始須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例如「DORRI KAFFE德力咖啡及圖」使用於咖啡、咖啡豆、即溶咖啡、咖啡飲料等商品,「咖啡」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或成分說明,無須聲明不專用;德文「KAFFE」為「咖啡」之意,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或成分說明,不具識別性,德文非國人普遍熟悉的語言,為避免產生商標權範圍及於該文字的疑義,應聲明不專用,聲明方式為:本件商標不就「KAFFE(德文:咖啡)」文字主張商標權。

  • 申請人申請註冊時主動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惟智慧局認該部分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智慧局將如何處理?

    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智慧局認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縱經申請人主動聲明不在專用之列,亦不予公告,以維持智慧局認定是否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原則的一致性,並使各界有所依循。

  • 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什麼情況下須要聲明不專用?

    商標圖樣不具識別性部分,而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須透過不專用的聲明,亦即申請人依法應就該不得單獨註冊的「不具識別性部分」,聲明主張不在專用之列,使商標取得的權利範圍明確。至於商標權範圍有無產生疑義,判斷重點如下:

    1. 不具識別性事項已為同業及公眾經常使用於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務,原則上可據以認定該部分屬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無須聲明不專用。智慧局並公告「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作為「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的補充。
    2. 當商標圖樣中的文字描述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但少見同業及公眾用來說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時,則商標權人就該說明性文字是否取得專用權,並不明確,容易產生商標權範圍的疑義,即應聲明不專用。此外,當說明性用語為外文,縱使外國同業及公眾常用來說明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若少見國內同業及公眾使用時,仍可能產生是否為商標權範圍所及的疑義,則亦應聲明不專用。
  • 何謂商標聲明不專用?

    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可是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的目的,喜歡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看法各異,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就是,透過不專用的聲明,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可以註冊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單獨註冊部分於商標圖樣。實務作法請參考「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

  • 公司簡稱與圖形都需要申請商標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應該要先申請目前用到的,還是把未來可能需要用到的商品或服務都先申請註冊?

    1. 業界中頗常見把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或簡稱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考量的重點是,公司是不是有作為商標(品牌)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需要,如果公司簡稱與圖形可以作為識別來源的標識,公司可以自行評估是否申請註冊商標,以取得商標法保護,避免他人仿冒。

    2.商標註冊申請時,不僅可以就現在使用的商品服務申請註冊,也可以就未來規劃有可能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申請註冊。但要提醒的是,商標註冊後三年內必須使用,如果註冊後,沒有正當事由,而迄未使用或持續未使用滿三年的商品或服務,會有被廢止註冊的風險。

  • 商標圖樣上「中文」加上「羅馬拼音」,一起結合申請是可以的嗎?

    不論是中文、英文、圖形、記號,或者是這些元素組合的聯合式,只要具有商標識別性,都可以註冊成為商標,例如義美商標,包括中文「義美」、外文「I MEI」及皇冠圖,但要注意「商標怎麼申請註冊就要怎麼使用、怎麼使用就怎麼申請註冊」,如果商標圖樣上有三個主要識別部分而成為聯合式商標,實際使用時就要全部一起使用在包裝上,如果只使用註冊商標的部分文字或圖形,可能會因三年未使用商標,被廢止註冊。

  • 企業如何選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以充分保護商標權?

    商標權的專屬使用範圍,是建構在註冊的商標圖樣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如果別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的商標,可能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商標權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商業上的使用,所以,適當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才可以明確界定權利專屬使用及排除他人使用的範圍。

    2.申請時所指定「商品」是指在市場上行銷流通販售的產品;「服務」則為他人提供無形的勞務,有關商品或服務分類標準,我國採國際尼斯分類標準,例如:家具工廠製造「家具」商品,販賣自己製造的家具,是指定第20類家具;家具店匯集各式各樣的家具提供消費者選購,為他人提供方便選購的服務,則是指定第35類家具零售批發。

    3.企業選擇商標申請及註冊的範圍,原則上應該依據自己實際經營或未來計畫經營的項目來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首先,可以檢視自己從事生產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利用本局「商標檢索系統」中「商品及服務名稱查詢」,以商品/服務名稱關鍵字,查詢商品或服務名稱及類別,也可以參考本局公告「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近似檢索參考資料」,正確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

  • 商標申請人有無特別限制?

    商標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公司、行政機關、登記有案的商號或非法人團體,也可以是二人以上共有申請,只是要注意的是,如果二人以上申請後取得共同共有,或者是具合夥關係的商號,在取得註冊後,後續為商標權相關處分時,要取得共有人及合夥人的同意。

  • 申請商標的時機?

    建議在商品上市前,就必須決定要使用何種商標,並先提出商標申請註冊,避免公司先發表新產品或上市後,才去申請商標,這樣商標可能被搶註或仿冒,卻還沒取得註冊而無法主張侵權保護。

  • 申請中的商標可否移轉於他人?又申請人公司名稱或其公司組織種類異動時,應如何處理?

    商標申請後,申請人可以將商標註冊申請所生的權利移轉給他人,受讓人應檢附雙方簽名或蓋章的契約書或同意讓與的移轉證明文件(商施28),以變更商標申請人名義方式辦理。至於公司營業主體相同(相同公司統一編號),只是變更公司名稱或由「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種類情形者,則可以檢附變更證明文件,辦理申請事項變更(參Q38)。若是共有商標的註冊申請,辦理共有商標申請權或共有人應有部分的移轉時,應檢附全體共有人同意書。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定事由移轉時,則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商28)。

  • 商標已核准審定但尚未公告註冊,可以申請分割?

    核准審定後註冊公告前申請分割者,智慧局將於申請人繳納註冊費,經註冊公告後,再進行商標權分割(商施27Ⅲ)。

  • 申請中的商標如何申請分割?

    申請人就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可以原註冊申請日為申請日,申請分割為二個以上的註冊申請案。申請時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並按分割件數檢送分割申請書副本及其申請註冊的相關文件(如商施13〜18所要求檢附的文件),原申請案於核准分割後即加註分割予以結案(商26;商施27Ⅰ)。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不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申請案指定的商品/服務範圍(商施27Ⅱ)。

  • 全體共有人共同具名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如有選定代表人、共有人地址等事項需要變更,應如何辦理?

    共有商標申請事項需要變更者,可參考Q38申請變更任一共有人之姓名、名稱、地址等事項。但屬於共有商標的共同事項者,例如:變更共有商標之選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者,除變更證明文件外,應檢附全體共有人同意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辦理。

  • 商標法允許就商標圖樣為非實質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商標圖樣申請後不能變更,是在於避免申請人取得申請日後,有商標權範圍變動的情形,進而影響其他在後申請人的權益。但若並不會因此變更圖樣的實質內容,如刪除圖樣中不具識別性或有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其商品/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如有機、㊣字等;或刪除圖樣中純粹資訊性如商品重量或成份標示、代理或經銷者電話、地址等事項;或刪除TM國際通用商標或註冊符號等,並不致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即非屬實質變更(詳參商施24)。

  • 商標註冊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提出後,得否變更申請書中所記載的資料?

    「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於申請後即不得變更,惟與商標權範圍變動無涉的申請事項,如申請人的地址或其代表人等資訊若有異動,皆可隨時於申請審查中來文補正以更新資料。但申請人名稱、代理人或其印章若有變更者,應按每ㄧ商標各別申請,相同申請人有二以上商標,其變更事項相同者,則得檢附相關書件於ㄧ變更申請案同時申請變更(商23、24;商施25)。

  • 主張展覽會優先權時,應檢送什麼文件?

    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應檢送國際展覽會主辦者發給的參展證明文件。參展證明文件包含下列事項(商施21):

    1. 展覽會名稱、地點、主辦者名稱及商品/服務第一次展出日。
    2. 參展者姓名或名稱及參展商品/服務的名稱。
    3. 商品/服務的展示照片、目錄、宣傳手冊或其他足以證明展示內容的文件。
  • 於國際展覽會同時展出多個商標商品或商標呈現多種型態,是否每一個商標皆可主張展覽會優先權?

    在展覽會上展出多個商標商品或商標呈現多種形態,皆可主張優先權。主張展覽會優先權時,須舉證參展商標商品實際的展示照片、目錄、宣傳手冊或其他足以證明展示內容的文件,由審查人員審查認定之。(商施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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